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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聯知識家-商標篇】國際商標申請及主張優先權
 
商標案例:
A公司經過幾年努力,終於在台灣有了一點知名度。在內部討論下為了公司未來發展開始佈局申請台灣及國外商標的可能性,經過與事務所討論後才發現原來商標申請並無世界商標這個名詞,而是必須於各國個別申請登記才行,但怕一次申請太多國家費用成本提高,公司可能也無法負擔?不一次全面申請又怕有些國家被人搶註申請市場就這樣被搶走,這樣的狀況令A公司陷入兩難傷透腦筋?以上的狀況你是否有遇過,是否有解決之道嗎?
 
實務分析:
這是本所一個客戶最近遇到的狀況,但這不是個案阿金在實務上就遇過不少類似這樣的客戶。
 
就上面的案例來看,先撇開國內外商標要如何申請問題,當一個企業有永續經營品牌計劃時,初期要考量的第一步就是台灣商標登記,畢竟主要市場在台灣,如國內商標都沒申請,一但被搶註那以上的問題就不存在,所以各位看倌記得要先申請台灣商標,當有了基礎保護後再談國外商標都還來得及。
 
回到問題本身,首先,阿金會與客戶先討論公司在各國市場發展的優先次序再做判斷,或許會有疑問,怎麼不是談商標申請在那個地區而是先討論市場在那,這樣有何意義。
 
就企業來說市場一定有分大小,不可能所有資源都放在同一個市場上,所以在申請商標的時候通常會先建議把主要市場和次要市場分開來看,而台灣一定是主要市場之一,所以在初期台灣一定是優先申請國家,如果在預算充足的情況下會再同時申請幾個大市場國家以做保護,而其他大市場或小市場的國家難道就放棄申請嗎?答案是"不"
為了保障客戶權益,考量到跨國申請商標註冊所可能發生的種種因素,我會就本案商標申請主張國際優先權,來延伸保護其他國家。
 
什麼是商標優先權?從字面上比較困難直接聯想,事實上,就是在自商標申請日起有6個月的時間,申請人得主張其他國家的商標申請日為其該案件的申請日。例:A公司在台灣申請「HTC」商標,申請日為2018年2月5日,事隔三個月後,於日本2018年5月5日遞交送件,送件時即可在申請文件上附上證據,主張以台灣商標案件申請日(2018年2月5日)為優先權日,屆時有關商標註冊審查要件的判斷,都會以2018年2月5日為判斷基準日。
 
舉例來說:若是有相同或近似於「HTC」的商標且指定於手機相關商品類別的申請人,在2018年4月15日於日本送件申請,如我方在沒主張優先權情況下,真實申請日(2018年5月5日)是比較晚的,可能即因此無法註冊商標,但因為主張優先權(以2018年2月5日為申請日)則反而變成他人的案件無法取得商標權。因為具有這樣的「優先」效果,故被稱為「優先權」,事實上,專利也有類似的制度。
 
總結,這樣解說你清楚了嗎,善加利用優先權制度可供企業在各國市場運籌帷幄,也同時保障企業商標被搶註的風險。
 
#商標主張優先權須於首次申請國6個月內
#國際商標申請品牌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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