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聯知識家-商標篇】使用或廢止

 

使用或廢止

註冊商標權人應該正確且持續地使用的商標。將品牌使用在交易過程中任何可以標示商標的媒介物上,例如將商標標示使用於包裝、標籤、網站、廣告、新聞發佈、交易展、商業文件及其他類似的媒介。

如果註冊商標已經連續3年沒有使用,就有被廢止註冊的風險。任何人都可以申請廢止沒有使用的註冊商標,只要提出該商標沒有使用的可疑事證。申請廢止的人通常是被在先註冊商標阻礙的後商標註冊申請人。

此外,商標權人負有證明使用商標的舉證責任,應該時時警惕,確保自己的商標以適當的方式使用。「通用化」通常發生於原先只有一個製造商用在自己產品上的商標,後來變成產品本身的說明情況。如果註冊商標變成原先受保護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而不會被認為是商標的時候,第三人申請廢止該商標註冊就有可能會成功。

註冊商標權人如果對自己商標有意變換或加附記而導致和他人註冊商標近似的情形,或者商標使用的情形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實際使用商品或服務的性質、品質或產地時,他人可以申請廢止該商標註冊。

如果註冊商標權人沒有對廢止申請進行答辯,其商標註冊將被廢止。商標權人有責任在面對廢止申請時,為自己的商標註冊的使用情形提出答辯並檢附商標的使用證據。

 

      來源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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