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聯知識家-商標篇】不可註冊的商標

除了說明性、通用標章等缺乏任何識別性的商標不准註冊外,我國商標法常見不准註冊為商標的其他情況有: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商標 →如案例中的撿肥皂

例如鼓勵不道德行為的商標,不准註冊。

◆引人誤認誤信之商標 →如 公司行號申請“池上米”

這些是指有可能使公眾產生誤認誤信的商標,例如有錯誤表示商品或服務的性質、品質或產地的情形。

◆可能導致混淆誤認的商標 →如chanel(香奈兒) 變成 channel(頻道)或是香奈兒變成香耐爾

以下情況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在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已有在先註冊/申請的商標;或相同或近似於他人的著名商標或標章。

搶註商標 →如新東陽於中國,並非台灣新東陽所提出申請的。

有以下情形之商標,不准註冊:

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在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的商標;且申請人是因為和在先使用人間存在某些關係(例如契約、地理位置、業務往來等)而知悉該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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