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聯知識家-商標篇】 商標識別力
商標依識別性通常可分為四大類型:獨創性或任意性、暗示性、說明性、以及通用性。你的商標被歸到哪一種,將明顯影響商標的可註冊性,以及日後在行使商標權時的能力。
獨創性商標與任意性商標
這類型的商標是最容易受到保護的,因為它們具有先天識別性。獨創性商標是指被發明出來的文字,這些文字在字典裡或其他地方都找不到意義;任意性商標則是指現存的文字,具有已知的意義,但和想要保護的商品沒有任何關係或關聯性。獨創性與任意性商標可以註冊,而且比說明性商標要來得容易獲准註冊。不僅如此,其他人不太可能在受保護的商品上使用這些標識。要記住的是,你的商標必須是其他企業在他們的交易過程中不會使用到的標識。
(1)獨創性與任意性商標案例:
獨創性:「GOOGLE」用在「搜尋引擎服務」。
任意性:「APPLE」用在「電腦硬體與軟體」。
(2)暗示性商標
這些商標有暗示商品或服務的品質、用途等關聯性,但並非直接的說明。如果你沒有選擇獨創性或任意性商標,你的次佳選擇就是暗示性商標。
暗示性商標案例:
「一匙靈」用在「洗衣粉、洗衣精」。
「靠得住」用在「衛生棉」。
(3)說明性商標
這些商標是指描述交易上提供商品或服務相關的文字或圖形等(例如將對汽車的某種描述用在「汽車修理服務」)。舉例來說,描述品質(「一流」或「最高等級」)、數量(「六罐裝」)、價值(「便宜」)、用途(「清潔」)或產地等皆屬說明性。這些商標通常比獨創性與任意性商標還難獲得保護。若智慧財產局認定某商標「僅係說明」,則該商標不會被登記在註冊簿上或者受到保護,除非該商標在交易過程中廣泛使用了一段時間,並為消費者可以識別,才有可能獲准註冊。
說明性商標案例:
「能量補給」用在「飲料」。
(4)通用標章或名稱
這種商標是識別力最弱的一種標識,永遠無法註冊或者向他人執行權利。由於通用名稱是商品及服務普通且常用的名稱,每個人都有權將該名稱用來指稱該等商品及服務,因此這種商標不能註冊。如果你將通用標章或名稱拿來指示你的商品或服務,將無法阻止別人用它來指示可能的競爭商品或服務。
通用標章或名稱之案例:
「汽車」用在「車輛」或「租車服務」。
此外,如果商標權人沒有採取適當的保護行動的話,隨著時間經過,即使是獨創性商標也會變通用。若一段時間沒有好好監控市場上的使用情況,有些商標可能就會在交易上變成通用化。等到大家都很習慣某個名稱被用來說明商品或服務的種類的時候,該名稱就不再具備指示和分辨特定企業所提供商品或服務的功能了。最後,原始商標權人就會喪失他本來在商標上擁有的任何商標權。
最終變成通用的商標案例:
「ESCALATOR」(電扶梯)用在「移動式樓梯」。
此外,商標即使非說明性或通用標章,但只要不具識別性,還是不准註冊,例如短數字與字母的結合,或是常見姓氏。短數字與字母的結合(例如LU-933或KX-3)可能會被當成產品的序號使用;「陳」或「林」等常見姓氏也有註冊上的問題,因為我國有許多姓「陳」或姓「林」的人,他們可能需要將其姓氏使用在他們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上。
記得註冊的商標必須是整體來看,因此將缺乏識別性的標識與其他獨特的文字或記號結合,或許能幫助你獲得註冊。
文章來源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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