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聯知識家-專利篇》法定不予新型專利之事項

 

不予新型專利.png 

(1) 非屬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者:

以各種物質、組成物、生物材料、方法及用途等申請新型專利例如一種控制點膠機的方法一種骨填充材料

(2) 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基於維護倫理道德,排除社會混亂、失序、犯罪及其他違法行為而訂定。所申請新型專利內容在商業利用上會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例如郵件炸彈、吸食毒品之用具等。

但新型的商業利用不會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即使該新型被濫用而有妨害之虞,仍非屬法定不予專利之項目,例如各種棋具、牌具或開鎖工具等。

(3) 違反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之揭露方式者: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揭露之事項應符合專利法及細則所規定之撰寫格式不符合者,不予新型專利例如請求項未以單句為之、附屬項未依附在前之請求項等相關詳細內容請參照專利審查基準第四篇新型專利形式審查第一章形式審查第3.3節內容

(4) 違反一新型一申請之單一性規定:

僅須判斷申請專利範圍之獨立項與獨立項之間於技術特徵上是否明顯相互關聯,只要各獨立項之間在形式上具有相同或相對應的技術特徵,原則上判斷為具有單一性,而不論究其是否有別於先前技術。

(5)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未揭露必要事項,或其揭露明顯不清楚者:

僅須判斷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揭露事項是否有明顯瑕疵例如申請專利之新型為腳踏車,而說明書卻是在敘述摩托車。對於說明書中所載明之新型技術特徵,毋須判斷該新型是否明確且充分,亦無須判斷該新型能否實現。

(6) 修正,明顯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者:

申請人提出修正後,若增加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中未明示或隱含之技術特徵,亦即於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中加入新事項,則判斷為明顯超出,例如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的內容為無杯蓋之茶杯,修正後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的內容為具有杯蓋之茶杯,則判斷為明顯超出。

來源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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