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聯知識家-商標篇】異議與評定

 

不要以為商標註冊以後,就「天下太平」了!即使商標已經公告註冊,在公告日後仍有一段期間,可以讓第三人對依法不得註冊的商標提出異議。

商標一旦註冊公告超過3個月,他人就不能再提出異議。可是,對商標的註冊有利害關係的人仍可以採行評定程序撤銷商標註冊;註冊商標未使用或者有其他不當使用事由,亦可能廢止其註冊。

異議

商標註冊公告於商標公報後,有3個月的時間,任何人認為商標有不得註冊事由,都可以對商標註冊提出異議。異議事由包括註冊商標與另一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商標近似、違反公序良俗、使公眾誤認誤信...等事由。

如果商標被異議,被異議商標的商標權人必須以答辯書為自己答辯,以回應異議是否有理由。

 

商標權人與異議人都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其相關論點。註冊的商標只有很少部分會被提出異議。異議程序有時候很冗長而且很複雜。如果考慮對異議案提出答辯,可能會想要尋求的專業意見。

官方依據兩造所提出的資料與證據,作出處分並說明理由。

評定

商標註冊可能因為違反商標法規定而被評定撤銷其註冊,尤其是在商標註冊與在先商標發生權利衝突的情形。在商標註冊後5年內,任何利害關係人都可能向本局申請評定撤銷該註冊。同樣地,商標權人有責任要在該程序中答辯。實務上,只有很少部分的商標註冊被申請評定。

 

          來源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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